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中的“三七比例”

2年前 (2023-09-10)其他

许多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主次责任认定,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决双方当事人按照三七比例来进行赔偿,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吗?记者带您走进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例来寻找答案。

  2017年9月20日,韩某驾驶无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永兴村四社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相对方向郝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发生相撞,造成韩某受伤,后经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出具鄂公交杭认字[2017]第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韩某的近亲属将郝某诉至杭锦旗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杭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形成原因中,韩某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未经登记车辆、驾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通行、未戴安全头盔驾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分析事故成因,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后果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其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绝大部分责任。而被告郝某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登记车辆行驶,虽然其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轻微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与损害后果之间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仅该承担与其轻微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据此认定韩某应负90%的责任,被告郝某负10%的责任。

  法官寄语: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不能和民事赔偿比例划等号。


http://www.nmgzf.gov.cn/sfdt/fy/2018-03-29/19079.html